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蔡某与王某于2004年挂号成婚,育有一子,婚后二人爱情不好,常常吵架,于2010年12月处理离婚手续。离婚后,因为家里人的再次促成,且考虑到孩子还小,王某也期望蔡某能有所改动,2011年,二人决定在石狮租个当地一起寓居,给互相一个时机,再考虑是不是复婚。
2012年1月2日22时许,蔡某以出资饭馆为由向王某借钱,被王某回绝,两边发生口角抵触,蔡某暴力将王某扑倒,并用通明胶带绑住王某的双手、双脚,封住王某的嘴巴,把王某扔到地上,将家里的门窗封闭,拿走王某钱包内的2张银行卡,随即脱离住处。因为一向一起日子,蔡某熟记王某的银行卡暗码,便到银行ATM自动柜员机上取走卡内人民币49700元。
法院经审理以为,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,选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钱款,其行为已构成掠夺罪。被告人蔡某归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并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予以从轻处分。依法判定如下:
掠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,以暴力、钳制或其他办法,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资产的行为。
本案中,蔡某运用绑缚四肢、封嘴巴等暴力手段令王某无力抵挡,强行拿走王某的银行卡并取走卡里的钱。尽管蔡某和王某仍一起寓居在一处,但二人现已离婚,不再具有老公妻子的联系,在产业上各自独立,因而,银行账户内的金钱系王某个人产业,蔡某的行为构成掠夺罪。另一方面,考虑到王某和蔡某之间系同居联系,与一般社会上掠夺行为的加害人与被害人不一样,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、钳制或许其他办法掠夺公私资产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分金;有以下景象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许死刑,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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